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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99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彭昭芬邱璿如李國增游悦晨蘇芹英

聲請人
賴金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提出「民事訴訟異議狀」,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71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二、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李 家 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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