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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40號

請求給付貨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吳麗惠徐福晋邱景芬高榮宏管靜怡

聲請人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物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管 靜 怡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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