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彥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麗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161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61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自民國111年4月起停業,營運不善對外負債超過億元,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裁定解散,公司資產經債權人聲請拍賣,拍定金額仍不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實無資力支出本件第三審上訴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因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為其論據。惟聲請人於原審曾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委任書附於該卷內可稽,難認其全無資力;而其所提彰化地院112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執行命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件,僅足釋明其已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執行法院就聲請人經執行拍定之財產實行分配、交付權狀,無從依上開文件明瞭其整體財產狀況及資力,復不足以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且已缺乏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