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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60號

請求清償借款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魏大喨李瑜娟胡宏文周群翔林玉珮

聲請人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麗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161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61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自民國111年4月起停業,營運不善對外負債超過億元,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裁定解散,公司資產經債權人聲請拍賣,拍定金額仍不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實無資力支出本件第三審上訴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因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為其論據。惟聲請人於原審曾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委任書附於該卷內可稽,難認其全無資力;而其所提彰化地院112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執行命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件,僅足釋明其已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執行法院就聲請人經執行拍定之財產實行分配、交付權狀,無從依上開文件明瞭其整體財產狀況及資力,復不足以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且已缺乏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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