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76號
- 聲請人
-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侓師
李怡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志強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376號
李怡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志強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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