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52號
- 聲請人
-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立宏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立宏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4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7號判決,發回更審,嗣該院以113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判決相對人敗訴,並命其負擔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因相對人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