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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52號

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魏大喨李瑜娟林玉珮周群翔胡宏文

聲請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立宏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立宏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4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7號判決,發回更審,嗣該院以113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判決相對人敗訴,並命其負擔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因相對人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胡 宏 文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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