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59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金吾高榮宏蔡孟珊藍雅清陳靜芬

聲請人
吉廣興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福聚企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6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26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65號判決廢棄該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判。臺南高分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下稱第7號)判決改判聲請人部分勝訴,兩造就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62號判決廢棄第7號關於命相對人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之判決,發回臺南高分院,並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及命其負擔該部分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嗣臺南高分院以113年度上更二字第1號判決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吉廣興業有限公司、福聚企業有限公司各新臺幣744萬4370元、770萬1048元本息,並命第一、二審(含追加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各負擔百分之4,餘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裁定駁回上訴,並命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4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