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李國增、游悦晨
- 原告蔡美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蔡美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弘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須以其在本院合法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並未委 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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