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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73號

請求給付必要費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鍾任賜林麗玲黃明發陶亞琴呂淑玲

聲請人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竣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必要費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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