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嘉曜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川檢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再審併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34號),聲請再審併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又本件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