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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5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李國增游悦晨邱璿如

聲請人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明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114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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