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77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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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喻鳳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喻鳳翔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由
本件相對人請求聲請人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8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59號判決關於命聲請人給付新臺幣167萬1593元及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該院。嗣該院以113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並諭知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未據相對人對不利判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