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豊雄
- 聲請人
- 林文傳
- 聲請人
- 林文龍
- 共同代理人
- 施習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裁定停止執行。
聲請人以其對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188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台再字第1號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依上開說明,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是聲請人所為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