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29號
- 聲 請 人
- 即被上訴人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建中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62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建中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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