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56號
- 聲請人
- 陳英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莉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是以,倘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二、聲請人雖以其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89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台聲字第503號裁定予以駁回,依首揭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不能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