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李國增、游悦晨、邱璿如
- 法定代理人曾文生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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