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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49號

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鍾任賜黃明發呂淑玲陶亞琴林麗玲

聲請人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律師

陳信瑩律師

陳昭蓉律師

林依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證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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