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57號
- 聲請人
- 薩摩亞商頂豐企業有限公司(GROUP MERIDIANENTERPRISE INC.)
- 法定代理人
- 陳頌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李維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吉勝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757號
李維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吉勝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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