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8號
- 聲請人
-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美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霆達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同造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陳素珍之酬金各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7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霆達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同造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陳素珍之酬金各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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