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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03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盧彥如周舒雁吳美蒼陳婷玉陳容正

聲請人
蔡永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3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惟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陳 容 正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80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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