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專利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鍾任賜、黃書苑、呂淑玲、陶亞琴、林麗玲
- 法定代理人闕石男
- 原告四方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四方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石男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德風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6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8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