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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27號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沈方維李瑜娟陳麗芬蘇姿月方彬彬

聲請人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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