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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38號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金吾高榮宏蔡孟珊藍雅清徐福晋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信合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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