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林金吾、徐福晋、高榮宏、藍雅清、蔡孟珊
- 法定代理人韓忠信
- 原告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施文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 度台上字第250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527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理 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各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第二審不利部 分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527號 判決將該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後,臺南高分院以113年度上更二 字第10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擴張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施文真負擔10分之4,餘 由聲請人負擔。因未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有確定證明書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8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