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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林金吾徐福晋高榮宏藍雅清蔡孟珊
  • 法定代理人
    韓忠信

  • 原告
    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施文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 度台上字第250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527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理 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各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第二審不利部 分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527號 判決將該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後,臺南高分院以113年度上更二 字第10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擴張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施文真負擔10分之4,餘 由聲請人負擔。因未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有確定證明書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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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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