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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98號

請求清償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沈方維李瑜娟方彬彬蘇姿月陳麗芬

聲請人
阿曼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紀鎧
聲請人
魏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孫雅慧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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