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00號

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鍾任賜林麗玲黃書苑陶亞琴呂淑玲

聲 請 人
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中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