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10號
- 聲請人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賢
- 聲請人
- 韋亮發
王小蕙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910號
王小蕙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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