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盧彥如、周舒雁、陳容正、陳婷玉、吳美蒼
- 法定代理人柯志賢
- 原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人、韋亮發、王小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聲 請 人 韋亮發 王小蕙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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