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林金吾、徐福晋、高榮宏、蔡孟珊、藍雅清
- 被上訴人鄭莉楨、吳孟樫、周福義、胡德源、張家和、張鴻銘、黃文成、黃阿海、黃修平、黃益智、郭嘉裕、詹家丞、詹粲泓、蘇邦傑、洪混園、江永琦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鄭莉楨 吳孟樫 周福義 胡德源 張家和 張鴻銘 黃文成 黃阿海 黃修平 黃益智 郭嘉裕 詹家丞 詹粲泓 蘇邦傑 洪混園 江永琦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等17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81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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