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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23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沈方維李瑜娟方彬彬蘇姿月陳麗芬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旗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7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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