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52號
- 聲請人
- 黃秀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美卿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提出「再抗告狀㈠」,對於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8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二、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狀載內容,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