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珮維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台聲字第10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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