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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87號

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袁靜文張競文吳美蒼藍雅清蔡孟珊

聲請人
董美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縣游光彩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7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8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書狀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187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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