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

請求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鍾任賜林麗玲呂淑玲陶亞琴黃書苑

上訴人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被上訴人
龔俊仁

金聿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重上字第14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契約第4條第1至3項約定係個別條列,各項給付均有其對應性,於上訴人分別給付各該款項後,被上訴人龔俊仁始應依約移轉相對應之土地。該第1項約定已經履行,惟龔俊仁請求給付購地預付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遭上訴人拒絕,致其對契約之信賴關係動搖,進而為終止表示,依約自無給付違約金及移轉原判決附表所示土地之義務。從而,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3項約定、民法第242條、第541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請求龔俊仁給付800萬元本息,及代位龔俊仁終止被上訴人間上開土地之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被上訴人金聿路返還該土地、龔俊仁辦理移轉,均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錯誤矛盾,違反證據、論理、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書 苑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