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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250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鍾任賜林麗玲黃書苑呂淑玲陶亞琴

上訴人
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允齡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被上訴人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廖培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重上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送達。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107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14年12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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