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允齡
- 訴訟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 被上訴人
-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文定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廖培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重上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送達。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107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14年12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