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彭昭芬游悦晨林純如蘇姿月蘇芹英

  • 上訴人
    吳以琳
  • 被上訴人
    呂宜霖呂映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吳以琳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宜霖 呂映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6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 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 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 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 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簽訂系爭 買賣契約,由被上訴人將其公同共有之系爭房地出售予上訴人,兩造合意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上訴人 僅給付1,500萬元,故被上訴人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45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 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調查證據之方法,法院原可衡情取捨,不受當事人聲明所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認兩造約定買賣價金為1,950萬元,已詳述心證之所由得,並已說 明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斟酌後,不足影響判決結果,則上訴人指摘原審未訊問證人陳貴民,係違背法令,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