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56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林純如石有爲游悦晨

上訴人
黃源銘
被上訴人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聰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勞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據。嗣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174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9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游 悦 晨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5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