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87號
- 再抗告人
- 駿宏工程技術企業社
- 再抗告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邱秀珍
- 再抗告人
- 邱華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琇媛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移送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37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定有明文。第一審法院就訴訟之全部或一部認其無管轄權,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他法院管轄,當事人不服提起抗告,該管抗告法院認該第一審法院有管轄權,因而以裁定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移送訴訟之裁定,依上開規定之立法本旨,當事人對於該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相對人對再抗告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認其無管轄權,依職權以裁定將之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認臺北地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因以裁定將臺北地院所為裁定廢棄,依上說明,當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再抗告人對之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