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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09號

請求給付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李國增陳婷玉周群翔

聲請人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珮維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周 群 翔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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