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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60號

請求返還公司大小章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鍾任賜黃書苑呂淑玲陶亞琴林麗玲

聲請人
秝澄時尚生活創意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錦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翁瑀顄間請求返還公司大小章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0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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