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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7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鄭純惠吳青蓉石有爲林慧貞陳秀貞

聲請人
劉太平

簡秀春

劉西平

劉承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250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劉太平、簡秀春以次3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前依序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13年度聲字第3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等對高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5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書 記 官 鄭 慧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27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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