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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01號

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聲請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鍾任賜林麗玲黃書苑呂淑玲陶亞琴

聲請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大將軍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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