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19號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李國增林純如周群翔

聲請人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8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8號判決,發回更審,嗣該院以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相對人敗訴,並命其負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因相對人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周 群 翔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3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