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黃宗偉
- 相對人
- 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靖詰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智灝律師
- 相對人
- 崔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靖詰為相對人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相對人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5年5月6日變更為李靖詰,有經濟部變更登記表可稽,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