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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72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周舒雁陳麗玲方彬彬陳婷玉蘇姿月

聲請人
金川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偉祥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蘇 姿 月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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