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8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彭昭芬游悦晨林純如石有爲蘇芹英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黎祝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4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