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88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黎祝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台聲字第48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黎祝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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