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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3號

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彭昭芬邱璿如游悦晨王本源蘇芹英

聲請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李 家 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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