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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范秉閣朱錦娟朱建男許澍林王錦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

上訴人
仟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萬枝
被上訴人
頂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五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主張兩造間之購置電視監控、音響、閉路電視、攝影機等設備及安裝工程、器材等工程合約,其工程款及追加工程部分之工程款,均已付清,而追加工程迄今尚未完成云云。核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不當,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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