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一八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張福安蘇茂秋蘇達志顏南全許澍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一八號

再審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訴訟代理人
侯國謀
訴訟代理人
楊鴻基律師
再審被告
俊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介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本院判

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再審訴訟程序亦應予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五條)。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一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