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一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一八號
- 再審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堂
- 訴訟代理人
- 侯國謀
- 訴訟代理人
- 楊鴻基律師
- 再審被告
- 俊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介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本院判
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再審訴訟程序亦應予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五條)。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