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蕭亨國、吳正一、楊隆順、陳淑敏、劉延村
- 法定代理人陳榮樹、劉俊興
- 上訴人大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信天鋁門窗事業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七日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七號 上 訴 人 大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樹 被 上訴 人 信天鋁門窗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七日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 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 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 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 ,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 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 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 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 狀所載內容,無非就系爭契約設計圖應否由其簽認等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 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體說明其 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 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楊 隆 順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劉 延 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一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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