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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奇福許朝雄梁松雄陳國禎朱錦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七號

上訴人
鄉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賀 年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 ○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 秀 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判決(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朱 錦 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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