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七號
- 上訴人
- 鄉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賀 年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 秀 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判決(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