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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徐璧湖劉福聲顏南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益煥律師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一○八六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顏 南 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號於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